昨天,省人大常委会通过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>办法》,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本报前天报道的“自体输血有望纳入医保”也列入该办法,并予以了通过。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,“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,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。”这意味着自体输血自明年开始进医保,为节约用血畅通了一扇大门,当然,这也更需要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共同配合。
我省现行的献血法是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,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和任务。如今通过的新浙版献血法与老版相比,有了很多、很大的改变,除了“自体输血自进医保”外,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保障,对公民献血的激励等大大提高。
献血400毫升可终身免费用血
新浙版献血法规定:“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,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;不足四百毫升的,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,五年后免交与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。”
新浙版献血法提高了还血政策优惠水平,将献血者享受终身免费用血的献血下限,由原来的1000毫升减少到400毫升。
还血政策是激励公民参与无偿献血的一项重要措施,是指无偿献血的公民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临床用血时,可享受一定量的用血优惠。
直系亲属5年后仍可
免费使用与献血等量血
新浙版献血法改变了献血者配偶、父母和子女在献血5年后不再享受免费用血的政策,规定五年后仍可免交与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。
第十八条规定,“献血者的配偶、父母和子女,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,五年后免交与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。”
“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,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;其配偶、父母和子女的待遇同上,献血者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。”
同时,进一步明确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,规定“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。除临床急救用血外,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。”
取消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
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是指公民需要临床用血时,如本人或者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符合献血条件但未曾参加过无偿献血的,除应交纳规定的临床用血费用外,还应交纳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。
2001年这项制度的提出,主要是考虑到当时无偿献血制度刚刚建立,通过交纳互助金这一经济手段,促使更多的人参加无偿献血,从而缓解医疗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的问题。因此,带有明显的阶段性、辅助性和临时性特征。
但是从根本上讲,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对于公民献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,与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法律精神不符合,也与献血法的规定不一致。新浙版献血法取消了这项制度。
提高献血特殊贡献者待遇
新浙版献血法提高献血特殊贡献者的待遇,比如规定,“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,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、旅游风景区等场所,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,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。”
并建立献血公益性专项资金制度,“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非医疗事故的用血意外事件当事人的救助。”(魏皓奋)